男子与人结伙偷装载机 终难逃法律制裁
- 作者:液压泵网
- 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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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机械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在少数,然而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多看看这些受制裁的案例,然后都能洁身自爱,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而不是靠歪门邪道触碰法律的底线。
关于工程机械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在少数,然而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多看看这些受制裁的案例,然后都能洁身自爱,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而不是靠歪门邪道触碰法律的底线。
囊中羞涩,竟然干起了偷盗的勾当,联合煤化公司职工,将一台装载机偷偷开走。变卖得钱款8.6万元。最终神木县法院一审判决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尹某,今年27岁,榆林市榆阳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晚,尹某与神木县孙家岔镇浩江煤化公司职工师某(已判刑)将停放在该单位厂区内的一台龙工855B装载机盗走,之后尹某将该车开到府谷县老高川藏匿。同年11月21日,二人将所盗装载机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赃款平分,尹某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被盗装载机经神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0970元。2015年11月11日,尹某主动到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装载机一辆,价值人民币120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尹某开走被盗车并积极销赃、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尹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神木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尹某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钱字,让多少人铤而走险,公然与法律为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犯罪分子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